(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管技術負責人負相關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有權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給予答復。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對特定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及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宣傳、信息報送、事故善后處理等工作,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交叉不明晰的行業、領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進行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組織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安全生產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考核和就業培訓內容。
黨校(行政學院)等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知識納入各級領導干部培訓內容。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人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及時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強化一線操作人員的崗位責任落實。設有車間和班組的,應當加強車間和班組建設,落實車間主任(工段長、區長、隊長、項目經理)和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接受其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投入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安全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制定包含上一款內容的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應當明確機構負責人和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崗位有關事項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當次作業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施、設備、工具、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崗。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以本單位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規定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半年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崗位操作等相關人員,對生產工藝、設施設備、作業環境、人員行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辨識評估,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從制度、組織、技術、管理、應急等方面逐項制定管控措施,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按照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單位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清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按照規定建立臺賬或者信息檔案,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予以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具體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加強新興行業、領域以及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的安全風險辨識。
第二十三條 儲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等場所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安全防護距離。
儲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等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危險物品運輸、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在批準的運輸路線和規定的作業區域范圍內進行。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場所設置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社會福利機構、醫院、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旅游景區(點)、車站、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統稱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
第二十四條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勵其他使用燃氣的用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餐飲等行業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監督管理部門,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國家規定的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的資格、身體狀況以及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二)確認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情況,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確定統一指揮和管理人員;
(三)進行現場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現場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向作業人員告知危險因素、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嚴格危險作業內部審批和現場查驗管理,開展必要的檢測、檢驗;
(五)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國家對危險作業有其他特殊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查驗其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并對受托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遵守有關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充電樁、電梯、電線桿、墻體以及構件、廣告牌匾、樹木等開展日常巡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隱患或者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標準。確需改變原定建設工期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質量論證,并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書面同意。
第二十八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旅游安全風險預警、提示和安全事故的應對。
空中、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以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制定并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對涉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安全維護保養和使用前的安全檢查,保證旅游、體育設施、設備完好和運轉正常。
第二十九條 利用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用作經營。對自建房擅自改擴建、更改承重結構的,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產權人和經營管理者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儲罐、污水池、發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對作業場所通風并檢測、明確現場負責人、設置危險因素警示標志,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
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全教育,按照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確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進行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開展施救,并立即報警,不得盲目施救。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加強污水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警示提醒。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需求,協助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提供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巡查、警示約談、掛牌警告、安全生產訪談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等制度,科學設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部署、督促和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告、簡報等形式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
(二)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
(三)企業主管部門履行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屬企業人事管理、資產和績效管理中,監督考核、督促指導所屬企業的安全管理;
(四)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在職責范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應由本部門履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職責推諉給其他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依法查處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未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數字化水平,統籌推進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隱患排查等系統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的效能。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系、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制定本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
列入上級機關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企業,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仍負有屬地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所行使的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在授權或者委托范圍內的,自行立案處理;超出授權或者委托范圍的,移送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立即移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移送單位。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除確需分別進行檢查以外的,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對一般監管對象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檢查,對重點監管對象采取全覆蓋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生產經營單位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控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相關標準,對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公安、自然資源、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具有審批職能部門不得批準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違法批準設置的,原批準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批準,限期遷出。
在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除消除事故隱患的改建外,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和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機制,加強對重點區域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對存在事故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開展安全鑒定,建立整治臺賬,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依法立即采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撤離人員等管控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堅持嚴格執法與指導服務并重,注重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安全咨詢和整改指導。
開展安全生產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采取保密、保護措施。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的,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存在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情節嚴重的;
(二)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情況或者作出不實承諾,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加強群眾性應急救護培訓工作,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并及時修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演練不少于一次;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確保其掌握本崗位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四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救治有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并在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涉險程度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監控重大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可以調用包括綜合救援、專業救援、社會救援組織在內的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赡芪<爸苓吶藛T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緊急情況下,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調用或者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器材等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后及時歸還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二)下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的主要事實沒有查清、主要原因沒有查明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主要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其他有必要由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的。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時予以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按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或者故意掩蓋、破壞事故現場的;
(四)阻礙或者干涉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清單的;
(二)未明確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或者信息檔案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